員工獎懲規定
四川都工機械有限公司
關于員工獎懲的規定
第一條 總則
(一)目的:為加工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、自覺性,規范員工行為,提高員工素質,維護公司正常生產、經營、管理秩序,保障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獎勵
(一)獎勵范圍。有以下表現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:
1. 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;
2. 在技術、產品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;
3. 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、積極、有效的;
4. 保護公司財物,使工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;
5. 在公司、社會見義勇為,與各種違紀違法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;
6. 對突發事件、事故妥善處理者;
7. 一貫忠于職守、認真負責、廉潔奉公,事跡突出的;
8. 全部出滿勤的;
9. 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望的;
10. 其他應給予獎勵的事項的。
(二)獎勵項目及方式
1. 獎勵項目:授榮譽稱號;嘉獎;記小功;記大功。
2. 獎勵方式:獎金;加薪;晉級,其他(由公司另定)
(三)獎勵規則
1. 嘉獎對象
(1)品行優良、技術超群、工作認真、恪盡職守為公司揩模者;
(2)領導有方,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;
(3)參與、協助事故或事件求援工作者;
(4)遵規守法、服從領導,工公司之敬業揩模;
(5)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,提出合理化建議,減少成本開支,節約資本能源的員工;
(6)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;
(7)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;
(8)全部從未遲到、早退、請假而且工作勤奮者;
2. 記小功對象
(1)對公司有較大貢獻者;
(2)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、革新、成效優秀者;
(3)對危害公司的事件如舞弊、盜竊等,及時制止或檢舉,避免較大損失,其價值超過平均日工資100倍;
(4)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;
(5)開拓公司業務,經營業務優良者;
(6)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;
(7)執行臨時緊急、很重要任務能依限完成者。
3. 記大功對象
(1)對公司有重大貢獻者;
(2)對主辦業務有重大發明、革新、成效卓越者;
(3)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的事件能事先舉報或阻止,避免重大損失者;
(4)在惡劣環境下,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;
(5)開拓公司業務,經營業績(利潤、營業額)驕人者;
(6)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;
(7)研究改善生產設備,有特殊功效者;
(8)對危害公司的事件如舞弊、盜竊等,及時制止或檢舉,避免較大損失,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200倍者;
4.授榮譽稱號: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。
(四)獎勵標準
|
嘉 獎 |
記 小 功 |
記 大 功 |
授 榮 譽 稱 號 |
獎金 |
*200元 |
*400元 |
*500元 |
*1000元 |
加薪 |
|
|
*100元/月 |
|
晉級 |
|
|
] |
|
其他 |
] |
] |
] |
] |
注: 1.*代表固定獎勵標準,]代表機動獎勵項目。
2.記大功者其是否晉級除考慮其受獎原因外,還須綜合考慮其能力、經驗、知識、擬晉級
職位的職務要求,編制情況等來定。
3.獲得獎勵者,各主管在當年的年終考核上加分。
(五)獎勵程序
1.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,由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,報公司辦公室(另公司辦有權督辦各部門辦理獎勵事項);
2.公司辦公室審核,簽注意見后報公司領導層討論決定;
3.獲獎員工由公司發給獎金與證書,并張榜公布;
4.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。
第三條 懲處
(一)懲處種類及方式
1.懲處項目: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開除;
2.懲處方式:罰金、減薪、降級;
(二)懲處規則
1.警告對象
(1)工作時未經許可擅自離崗外出者;
(2)全月發生遲到早退次數累計5次者;
(3)不按規定請假、銷假者;
(4)遇非常事故,故意回避逃離者;
(5)浪費公司財物,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價值超過其日均工資20倍者;
(6)教育、培訓無故缺勤者;
(7)在公司內喧嘩或口角,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、不服糾正者。
2.記過對象
(1)因玩忽職守、督導不力或業務疏忽發生差錯,而發生較大損失者;
(2)教唆他人,造謠生事者;
(3)工作不力,履誡不改者;
(4)態度惡劣,與客戶爭吵,影響公司形象、聲譽者;
(5)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者;
(6)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,影響秩序者;
(7)全月累計曠工2天,全年累計5天者;
(8)浪費公司財物,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價值超過其日均工資40倍者。
3.記大過對象
(1)主管包庇員工舞弊,或弄虛作假者;
(2)因玩忽職守、督導不力或業務疏忽導致重大損失者;
(3)泄露公司機密者;
(4)品行不正,有損風化行為或捏造誣蔑同事者;
(5)故意造成重大損失者;
(6)損失或遺失公司重大物品、設備者;
(7)全月曠工達3天或全年累計6天者;
(8)在公司內打架、從事不良活動者。
4.開除對象
(1)記大過2次者;
(2)因觸犯法律被勞教、管制、罰金、判刑者;
(3)盜竊財物、挪用公款者;
(4)屢次觸犯公司規章制度,嚴重侵犯公司權益者;
(5)有重大泄密行為,致使公司受重大損失者;
(6)煽動眾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者;
(7)在公司內毆人成傷、情節重大者;
(8)利用職權謀私、受賄,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者;
(9)連續曠工達15天或全年曠工累計達30天者;
(10)對員工暴力威脅、恐嚇、撓亂團體秩序者;
(11)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;
(12)偽造、變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;
(13)參加非法組織者;
(14)擅離職守,致使公司蒙受損害者;
(15)其他嚴重違反員工行為準則的行為,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者。
(三)懲處標準
項方式 |
警 告 |
記 過 |
記大過 |
辭 退 |
罰 金 |
當月工資的10% |
當月工資的10% |
議定 |
|
減 薪 |
|
100元/月 |
|
|
降 職 |
|
|
|
|
(四)懲處程序
1.員工違紀后,其所在部門依據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,填寫懲處通知單報公司辦。(另公司辦有權督辦各部門辦理違紀事項)
2.公司辦審核后,報公司領導層,決議后生效。
3.懲處事宜記入員工檔案,并予公告。
第四條 獎懲轉換辦法
(一)、員工之獎勵兩年期間,以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,記功3次等于記大功1次,即第三次受相同獎勵項目時,第三次獎勵方式標準為高一級的獎勵項目的獎勵方式標準。
(二)、員工之懲處兩年期間,以警告2次等于記過1次,記過 2次等于記大過1次,記大過2次應予開除,即第二次受相同懲處項目時,第二次懲處方式標準為高一級的懲處項目的懲處方式標準。
(三)、員工獎懲轉換,本規定所稱嘉獎與警告,記功與記過,記大功與記大過在受獎懲日起一年內可以相互抵消。
(四)、員工在受懲處之日起若在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的可撤回處罰,刪除受懲檔案記錄,但原則上不恢復原來的薪資與職務,從撤消日起恢復享有加薪及晉升的權利,撤消警告處分的考察期至少為半年、記過處分至少為一年、記大過處分至少為一年半時間。
(五)、懲處撤消程序類同懲處程序1、2、3項。
第五條 附則
(一)、其他與本公司或員工有利的行為,具有事實證明者,亦可申報獎勵。
(二)、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,應嚴以懲誡事項者,應分別予以懲處。
本規定至頒發之日起生效